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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化改革之“眼”

中国农业机械网 2008-11-24

如果今天有人跟你提出要探讨“允许不允许农民拥有自己的拖拉机”这个问题,你一定认为很可笑,因为这实在是一个不需要思考就可以回答的问题。然而,回溯三十年前,这可是一个天大的问题。正是由于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允许农民购置拖拉机的决定,彻底冲破了生产资料不允许个人拥有的禁区,引发了农机化领域一场*深刻的变革,犹如在濒死的棋盘中做了一个活“眼”,解决了困扰已久的农机化主体问题、动力问题和效益问题,为农机化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决战三年”与私人购机现象的出现
1978年是决定我人生走向的重要一年。那一年高考时,正是全党动员,决战三年,为实现毛泽东主席1955年提出用25年时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遗愿而奋斗的时候,1980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成为全党、全社会重视的焦点,从小生长在农村的我为此热血沸腾,毫不犹豫地报考了当时的华北农机学院(后搬迁回北京,恢复为北京农机化学院),从此与农机结下了不解之缘。
然而,待四年之后,我大学毕业,分配到农牧渔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工作时,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环境早已是时过境迁,从天上掉到了地下。其间,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波澜壮阔地展开,一家一户成为农村基本生产单位,彻底动摇了实行了三十年的以行政命令推动农机化发展模式的基础。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初期,贫穷的、重新掌握了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农民,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似乎对农业机械、特别是大中型农业机械“视而不见”。一时间便有了“包产到户,农机无路”之说,出现了“拖拉机离职休养,老黄牛趾高气扬,小毛驴重上战场”的局面。一九八?年,农机部杨立功副部长在就当前农机化形势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1980年基本上实现农业机械化’,是多年来全国人民共同为之奋斗的目标,这个口号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曾经起了很大的鼓舞作用,但是现在看来这个要求是不切实际的,也是难以实现的。”正式宣布“决战三年”的失败。
1982年我参加工作后,有一个强烈的感觉,就是在当时的农业机械化管理系统,弥漫着困惑、苦闷、无助、探索的气氛。一方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机械化究竟应该如何发展,人们希望有一个答案。大量原有的农业机械如何处理、如何发挥作用,是首当其冲需要考虑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生事物却又争论不休。特别是对改革中出现的农民自发购置小型农业机械现象议论纷纷。
一次历史的大跨越
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因为农民自己购置小型拖拉机早在1979年就出现了。就好像一个没有名分的孩子已经长了三、四岁了,而大人们还在十分严肃地讨论是否允许这个孩子出生的问题。
在农村开始改革不久的1979年,在素有地无三尺平的贵州省就出现了私人购买拖拉机,接着安徽、湖南、四川、浙江、福建等地也相继出现,不过当时数量很小,一个省*多100多台,不太引人注意。私人购买拖拉机现象的真正大发展是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部分农民收入增加,有了一定的购买力的1980年以后。据原农机部统计资料,到1981年底,全国私人购买的拖拉机总数达到384344台,占全国保有量的13.5%。其中大中型拖拉机18239台,小型拖拉机366105台。全国私人拖拉机超过5万台的有安徽、河南、广东三省,超过2万台的有河北、广西、福建三省(区)。安徽省私人拖拉机比重高达47%,安徽怀远县拖拉机超过万台,号称全国**个拖拉机万台县,其中私人所有占了绝大部分。
私人购买拖拉机现象刚出现时,各地基本上持反对态度。原因很简单,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私人不能占有生产资料。河南、辽宁、山西、贵州曾经通过发文或领导讲话的方式明确反对私人购买,一些地方还发出通报批评或派出工作组制止。然而,私人购买拖拉机就像一棵雨后出土的春苗,在恶劣的环境中顽强地成长。到1982年,私人购买拖拉机的环境已经有所松动,多数省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等待中央表态。是否允许农民购买拖拉机的问题,到了不能回避必须做出明确回答的时候。
1982年10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召开了有10个省、市和国家13个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会议讨论了允许不允许农民购买拖拉机、汽车的问题。对小型拖拉机,绝大多数同志认为应该允许私人购买经营,少部分认为应该适当控制;对大中型拖拉机,多数人认为不应该让私人购买,因为大中型拖拉机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理论。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土地面积大的地方可以允许私人购买。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允许联户购买。这些意见很快在1983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得到了体现。文件指出:“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副产品加工机具、小型拖拉机和小型机动船,从事生产和运输,对于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是有利的,应当允许;大中型拖拉机和汽车,在现阶段原则上也不必禁止私人购置。”短短90个字,正式为农民购置、拥有、经营农业机械开放绿灯,不但为“私人购买拖拉机”这个顽强地生存、成长了四年的“孩子”正了名,给四年争论划上了句号,为中国农机化事业从官办为主转向民办为主的历史性跨越开放了绿灯,代表着一个新的以民办机械化为主要特征的时期的到来。
农机化发展的新时代
允许农民购买拖拉机,对中国农村经济改革来说,或许是很小的一个事件,但对中国的农业机械化而言,却是一个划时代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飞跃。它是一次重大的思想解放,一次重大的理论突破,它彻底冲破了生产资料不允许个人所有的禁区,犹如在濒死的棋盘中做了一个活“眼”。所谓一招活全盘活,凤凰涅般,中国的农机化事业翻开了新的一页。
允许农民购买拖拉机,使农民获得了自主购买、经营、使用农业机械的权力,突破了农业机械只能国家、集体经营的模式,出现了国家、集体、农民个人和联合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经营农业机械的局面,形成了以农民个体投入为主体,国家、集体、合作、股份投入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机制,农业机械化得到了更快的发展。2007年全国总动力达到7.69亿千瓦,与1979年相比,增加了6.35亿千瓦,28年的增量是出现私人购机前30年增量的4.7倍。
允许农民购买拖拉机,形成了以市场引导为主的配置机制和以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动力机制,农业机械化的经济效益明显改善,扭转了长期依靠国家补贴、经济效益低下的局面。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由于收入低,往往需要动用多年积蓄,甚至需要通过借贷,不仅要考虑自己的投资能力,对经营农机的经济效益、资本回收更为重视,具有天然的趋利性。正是由于这种趋利性,决定了农民不但要求农业机械“有用”,必须有投资价值,还会千方百计地实现这种价值,创造更多的利润。轰轰烈烈的跨区作业就是农民探索的结果。
历史的车轮已经进入了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农机化事业也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30年后重温这段历史,它告诉我们:什么样的农业机械*需要?农民*清楚。什么样的农业机械能挣钱?农民*明白。无论什么时候,只有充分地尊重、保证农民行使在农机化发展上的自主选择权,农机化事业才能健康、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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